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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注意这些证件公安部门不再出具

发布时间:23-06-21 浏览量: 作者:

相信很多老百姓遇到过奇葩证明的情况;彻底消除奇葩证明,公民才能免于被“证”之苦;部门之间少扯皮,民众才能多受益


身份证丢了,户口簿丢了,甚至人“丢”了,都要去派出所。“有困难找警察”是不假,可有些事情,民警真的帮不了忙。日前,“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”官方微博上,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,比如生存(健在)、死亡证明,亲属关系证明,身份证丢失证明,违法犯罪记录证明,等等。


所谓的“18项不再开具证明”,非指这些证明无需开具,而是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。由此不少网友认为这是公安机关踢皮球,当甩手掌柜。这是误读。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,本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前提。公告自己能开哪些证明,不该开的证明该由哪些部门承担,既恪守了权力边界,也省得公民白跑一趟,值得称道。


然而,对于深受“证明”之苦的民众来说,公安“减证”,谁来接招?即便找对部门,相关部门愿不愿意开,会不会习惯于“踢皮球”,仍是未知数。公安机关列举的18项证明中,有5项需要公证机关开具,比如亲属关系证明。公证机关如何公证,会不会指令公民先到派出所开证明再公证?还有网友担心,人员失踪证明如果交由人民法院出具,前提应该是派出所出具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,否则就可能吃了法院的闭门羹。不管这种担心是否多余,网友的疑虑背后,正是饱受被踢皮球之苦。


简政,应从“减证”开始。权威统计显示,办理103个常用证件,需要经过近60个单位部门,盖100多个章,交28项办证费。且在办证过程中,同样的材料需在不同部门重复提交,比如,户口簿要提交37次,照片要提交50次,身份证要提交73次。简政放权方兴未艾,正在发挥实效,如今不该办的证大大减少,“门难进、脸难看、话难听”“盖章跑断腿、办事磨破嘴”的现象也确实少了,诸如北漂小伙回乡办护照被来回折腾6次等极端案例,几乎不再见诸报端。如果说上一轮改革,让各自部门的审批变少了,那么接下来的改革中,纠缠在不同部门之间的问题怎么解决?


不应回避的是,少数部门仍然“遇着事情绕着走,解决问题踢皮球”;门好进了、脸好看了,但事仍然难办。甚至有些时候,奇葩证明仍然存在。前不久,福建漳州一位74岁老人到电信局办业务,被要求开具“健在证明”。当地派出所为让老人少走弯路,开出证明后并“吐槽”:“老人健在,活生生的人在你们面前,身份证户口本都还在,还要开健在证明,有必要吗?”诸如此类的现象,就提出了新的现实命题。彻底消除奇葩证明,公民才能免于被“证”之苦;部门之间少扯皮,民众才能多受益。


公共服务的质量,体现在让民众少跑腿、少动嘴、少开不必要的证明,更体现在多提供人性化服务。即便有些证明非开不可,也要让数据多跑路、民众少跑腿。在接下来的简政放权改革中,能否进一步打通部门之间的壁垒,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于一体、于一地?比如设立办证明中心,公民不管办任何证明,皆可一站式轻松办理?减少各自为政(证),或可消除政(证)出多门。


“权,然后知轻重;度,然后知长短。”不办事,不知办事之难。同样的逻辑是,善政也需经实践检验。公共服务毕竟不是足球赛,不可踢球,更不可踢人。对踢人者,轻者亮黄牌,重者罚下场。职能部门多一些事在人为的担当,普通民众就会少一些“人在证途”的尴尬。


此次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,并给出详细的解释,内容如下:


1、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,原号码不变,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


解释:


身份证15位升18位,第18位是校验码,采用11进制,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,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,无需派出所出证明。


2、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,如银行存单、保险单、学校、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,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


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,派出所也不知情。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。


3、身份证丢失或损坏,需要乘机、取款、报名、考试等,需出具身份证明的


身份证丢失或损坏,可到市(县、区)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,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(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)。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。


4、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,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


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,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。


5、偿还能力证明


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,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。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。


6、生存(健在)、死亡证明


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,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。


7、亲属关系证明


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,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,派出所不知情。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。


8、婚姻状况证明


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,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。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。


9、身份证丢失证明


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,没有附加任何条件,丢失即予办理,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。因此,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。


10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


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,派出所不知情。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。


11、实际居住地证明


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,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。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(村)委员会出具证明。


12、保险事故证明


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,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。


13、人员失踪证明


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,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,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。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。


14、违法犯罪记录证明


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。国家行政、司法机关政审、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,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,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,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。


15、各类证件、印章丢失证明


公民因各类证件、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,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,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,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。因此,不予出具证明。


16、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


解释: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,应由组织出面了解,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,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。


17、房产情况证明


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,派出所属于不知情。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。


18、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,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


解释: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。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,是对就业者的歧视,是违法的。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。因此,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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